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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函(2004)157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湘地税函(2004)157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4)157号

全文有效

2004.11.10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关于转让生产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应交土地增值税的报告》(湘电设办[2003]50号)悉。经研究,现对该院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批复如下:

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将21962.96平方米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转让给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9510387.70元,地面建筑物、构筑物评估值32412238.55元,转让房地产应缴纳的税金2793282.20元,共计44715908.45元,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规划教育用地1896.64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806904.70元,在实际转让后另行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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