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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1998]23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厂矿企业报废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湘国税函[1998]238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厂矿企业报废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8]23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4日

  根据最近全省税政科长会议讨论意见,经研究,现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厂矿企业报废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厂矿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凭厂矿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填制收购专用发票,并将普通发票作为收购专用发票附件 ,方能允许其按10%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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