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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局函[1998]0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包装供销衡阳公司怀化办事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湘国税局函[1998]072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包装供销衡阳公司怀化办事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8]07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28日

  你局《关于湖南省包装供销衡阳公司预征税款抵扣的请示报告》(衡市国税(局)函(1998)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湖南省包装供销衡阳公司怀化办事处销售的货物(包括由办事处移送给客户的货物),在怀化按其销售额的0.5%预征增值税,然后凭实际入库的缴款书回总机构所在地结算税款时予以抵减。

  2、本批复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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