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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局函[1998]07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沙万发客车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客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湘国税局函[1998]071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沙万发客车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客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8]07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26日

  你局《关于长沙万发客车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旅行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长国税局函(1998)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沙万发客车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客车,是以NJ136底盘装配的改进型汽车。该车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乘客座位为23座,车长5.97米,车型为平顶箱式,汽油车排量为2.445升,柴油车排量为3.268升。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该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客车,乘客座位为23座(不含驾驶员座位)的,不属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应征收消费税。

  但对该厂按客户要求改制生产的乘客座位为22座(含)以下的客车,仍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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