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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1998]7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地税发[1998]77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7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字[1998]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43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开征时间为199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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