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苏  >  苏地税发[1997]19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9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地税发[1997]197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9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30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7]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耐火底低于158℃的粘土,根据省局《关于部分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恢复征收资源税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139号)规定,其资源税单位税额仍应按照1元/吨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