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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税[1997]646号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的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宁财税[1997]646号 我要评论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的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1997]64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分局(局)、地税分局(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1997]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对《通知》中等二条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2000年年底以前,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扣除。

  (一)对市京剧团、越剧团、话剧团、歌舞团、民乐团、杂技团、小红花艺术团等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群艺馆、文化馆(站)的捐赠。

  (三)对区、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经过合法手续批准建立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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