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通知
宁地税法发[1997]286号
全文有效
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执法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税务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法、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错案范围
1、不按规定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和发放发票领购簿的;
2、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纳税检查或在调出纳税人帐簿、凭证、发票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以及未按期归还造成丢失、短少的;
3、错用税种税目、擅自改变税基税率的;
4、提前征税或擅自停征、缓征、多征、少征应征税款的;
5、不按规定期限征收税款,逾期造成欠税或擅自减免滞纳金的;
6、对不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强行征税或摊派税款的;
7、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征未征、应免未免、应退还未退还或擅自减、免、退、补税款的;
8、未按规定核定应纳税款以及核定税款明显不准确的;
9、擅自改变纳税人经济性质、入库税种、入库级次的;
10、未按规定期限将税款解缴入库的;
11、强行要求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税款且未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的;
12、征收税款,罚款或收取的保证金,未开具完税证或收据的;
13、未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1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未按规定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5、对纳税人进行违章处罚时,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或罚款超过规定权限的;
16、经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税务案件;
17、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的案件;
18、不按规定为外出或外来纳税人办理应办手续的;
19、不能及时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致使证据不足或短少,对税务机关在诉讼中造成严重不利形势或败诉的;
20、其他错案。
政策法规部门和专职执法人员对本级下级发生的错案,有认定和建议处理权。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负全面责任。
错案责任划分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的错案,由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地方税务执法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独自办错的案件,由执法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主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而造成错案的地方税务机关,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错案行为上两人以上作出的,由作出执法决定的共同行为人就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造成错案而具体责任难以区分的,则分别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错案责任追究
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区别不同性质,实事求是作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扣除岗位考核奖金;
三、取消参加先进评比资格;
四、全系统通报批评;
五、责令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
六、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七、调离执法岗位;
八、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追究程序
地方税务系统政策法规部门和专职执法人员,对下一级单位发生的执法错案进行追究。
地方税务系统政策法规部门和专职执法人员,对本级发生的错案应于获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处理。
地方税务系统政策法规部门和专职执法人员,对下一级单位发生的执法错案应于获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处理。
被追究错案责任机关或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决定通知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政策法规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政策法规部门应于六十日内作出答复。
附则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及全体工作人员。
凡依本制度进行错案责任追究的案件,应建立案件责任追究档案。
本制度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