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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1997]9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地税发[1997]9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8月31日发布;2011年8月31日实施)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99号

失效

1997年5月30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6]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资金管理公司及有关单位取得的派息分红收入,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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