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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1997]10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中的职务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请示》的批复

09-29 苏地税函[1997]109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中的职务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请示》的批复

苏地税函[1997]10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5月28日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中的职务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请示》(盐地税发[1997]7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5号国税发[1994]89号和原江苏省税务局苏税二[94]34号文件规定,1995年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工资进行的调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与原职务津贴一同扣除。1996年我省统一增加的职务(岗位)津贴,应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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