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全国工会企业执行国家所得税 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6]2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税局、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现将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工会企业执行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以及所属基层工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应由原工作单位行政开具《富余人员证明》,报市总工会经济事业部确认后,发给《富余人员证明书》。各县总工会及所属基层工会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上述程序,由各县总工会经济事业部门发给《富余人员证明书》。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减免时,应将《富余人员证明书》和《富余人员证明》一并送各分局、县局。减免税额5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局、县局审查认定;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各分局、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查认定。有关减免税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关于全国工会企业执行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