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6]21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国税函[1996]4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1.我市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由市局征管处统一管理。各分局的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由分局检查管理科科负责管理;各县局的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由县局稽查分局负责管理。
2.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8条规定,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务案件,应报经市局征管处审查同意后执行。
3.为保证征管范围调整后地税系统对涉外企业的有效管理,考虑到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市局决定,各分局、县局应暂指定一个税务稽查所(或县局稽查分局)负责对所征管的涉外税务纳税人实施稽查,名单确定后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