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分工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6]23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地税局:为加强涉外税收征管,保障正常的纳税秩序,现将涉外税收的征管分工原则明确如下,请各分局、县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市或市以上工商部门登记领证,或者合资、合作的中方隶属关系为市或市以上的,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负责征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区、县工商部门登记领证的,且合资、合作中方隶属关系为区、县属的,由所在地分局、县局负责征管。
由多个中方参与合资、合作的,按照投资比例或主要合作中主的隶属关系确定征管。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1.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宁设立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由总机构的主管分局、县局负责征管。
2.外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宁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分局、县局负责征管。
三、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在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外商在宁承包工程、外国团体来宁演出、外轮代理、外航等涉外税收零散税源,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征管。
对外贸或技术进出口公司等代扣代缴的涉外税收,由代扣代缴单位的主管分局、县局负责征管。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今后所有新办的涉外企业均应到市局征管处办理征管分工手续,凭征管分工通知单再到分局或县局办理税务登记,征管分工通知单作为税务登记附件同其他附送材料一并纳入税务登记资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