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6]19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局、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发票专用章式样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91号)的精神,经研究,对发票使用人制作、使用和管理“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制作和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专用章”的对象在我市境内,凡应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三资企业,均应使用地方统一制作的“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规格、式样及文字排列“发票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3.5厘米,边宽为0.1厘米,章的上方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中间为税务登记号码(个体工商户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分为两行刻制,上行六个号码,下行九个号码;下方为“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原子印章,字楷体(发票专用章式样附后)。
三、“发票专用章”刻制手续
1、凡需要制“发票专用章”的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须在其主管地税机关领填《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负责填写《发票专用章刻制登记清单》(一式四份),并开具《发票专用章刻制介绍信》交指定刻字厂,刻字厂持《发票专用章刻制介绍信》到南京市公安局备案后,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刻制。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须补刻、加刻或者更换“发票专用章”的,比照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手续程序办理。
四、“发票专用章”领取手续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领取“发票专用章”时,必须由其办税人员在《发票专用章刻制登记清单》上签字,主管地税机关发放“发票专用章”时,必须在《发票购领申请审批表》和业户《发票购用手册》(或者发票购用证)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印膜。
五、“发票专用章”的使用
1、“发票专用章”用于工商企业(含三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收取客户款项时开具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上。
2、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须加盖该 户“发票专用章”,如工商业户(含个体工商户)或者临时经营者偶尔发生劳务收入,需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在发票联上应加盖税务机关的“发票专用章”(式样附后)。
3、工商户设置多处(点)开具普通发票的,必须使用其统一规格、式样并编有内部序号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一律无效。
六、“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发票专用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各主管地税机关应责成纳税人加强管理,要求做到:
1、“发票专用章”要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2、“发票专用章”的领用、移交、销毁,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批后分别填制《发票专用章交接单》和《缴销发票专用章清册》(式样附后)。
3、对于遗失“发票专用章”,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请有关部门协助查缉。
4、违反“发票专用章”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处罚。
七、其他事项1、为保证“发票专用章”的规范、统一,市局确定“南京市特悦原子印章公司”为全市(含五县)定点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企业。
2、涉及“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发放、结算等管理问题,一律由各分局综合管理科、县局征管科负责。
3、“发票专用章”的工本费标准为每枚75元。
4、“发票专用章”自1997年1月1日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