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县饮食业实行定额发票管理的通知
射地税征[1996]1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20日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有关纳税人:
为了切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坚持依法治税,完善我县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有效堵塞税收跑、冒、滴、漏,我局决定对饮食业实行定额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饮食服务的一切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均须领购射阳县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饮食业定额发票,其它发票和票据一律不得代替,原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复写式饮食业专用发票的用票业户,必须在九月三十日前向原领购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对未按本通知规定使用定额发票业户,一经查实,由税务机关按税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凡在本县境内接受饮食行业服务的一切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在报销发票时,应严格把好审核关,凡属未加盖经营业户发票专用章的定额发票一律不得批准报销入帐,否则,将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年终计征所得税时,不得作为税前列支。
三、今年九月底前已接受我县的复写式饮食业专用发票尚未报销入帐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于十月三十日前携带未入帐的发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办查验,审核验准后方可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今年十月底前入帐。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不论何种情况,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饮食业户开具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有效支出凭证入帐。
四、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人员,要积极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发票审批和发票合规辩别工作,及时向地税机关咨询有关发票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发票真实性有怀疑的,要先向地税机关申报鉴定后作处理,以避免违章行为的发生,如发现发票违章行为,要积极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后,将按照补税罚款的全额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