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6]23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层转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备案标准为:月均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在二万元以上(含)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两税”在五千元以上(含)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
二、备案内容以附件中《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大户税收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要求为准。
三、报送时间:各单位应于每年二月十日前将上年度情况的《备案表》报送市国税局二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略)(县区不发)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大户税收情况备案表”(略)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