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生猪销售税收征管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6]187号
全文有效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生猪销售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针对目前我市各地生猪销售税负不一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平衡税负、公平竞争,现就有关生猪销售的税收管理通知如下:
1、凡对销售生猪实行定期定额形式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每头生猪的应纳增值税额不得低于20元。
2、各市可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内,确定本地每头生猪的应纳增值税款,并报市局备案。
3、凡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请各地于八月底前将贯彻情况书面报市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