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请示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1996]73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市商品交易所代收代付仓储费用征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悉。根据你们查实的情况,市局意见,市商品交易所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其在发生货物交割结算时,向购货单位收取的仓储费,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六条及《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十二条所列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计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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