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1996]20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缓解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不足的困难,现将南京市财政局宁财预[1995]5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区分局应在季后15日内将各区财政返还的征收费用上缴40%给市局;
2.各县局应在季后15日内将各县财政返还的征收费用上缴20%给市局;
3.直属分局的征收费用由市局按市财政局返还数的50%拨付;
4.市局集中的部分作为对全市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征管费用;
5.分局留用的部分主要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宣传和奖励及补充税务经费不足,但对个人的奖励须按市局统一规定执行;
6.未按本通知规定上缴和使用征收费用的单位将不得参加市局个人所得税工作优胜奖评选。
附件:《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比例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比例的通知
宁财预[1995]503号 1995年11月30日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苏财预(1995)69号、苏地税发[1995]182号《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提取比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缓解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不足的矛盾,调动征收机关和基层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将我市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区、县为单位,按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个体户缴纳的所得税)入库数的10%安排专项征管费用。
二、征管费用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申报数核实后,按季拨付。
三、各区县拨付的专项征管费用,主要用于补充税务机构征管业务经费不足和护税、协税以及奖励基层征管先进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暂定到一九九七年止。以前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