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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1996]220号江苏省地方税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政策业务的请示》的批复

09-29 苏地税函[1996]220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地方税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政策业务的请示》的批复

苏地税函[1996]22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24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 照税税收政策业务的请示》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 如下:

  对“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拥有使用的客货两用汽车和 摩托车类,在没有明确规定前,可暂比照现行车船使用税的 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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