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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4]399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国税函[2004]399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39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6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管、税政、计统、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工作。

  二、对抵减2001年5月1日之前的增值税欠税及应缴未缴滞纳金时,除按总局文件规定做好相应的税收会计帐务处理外,同时还应对列入帐外管理的“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在“清缴呆帐”栏作相应的减少处理。

  三、对纳税人的欠税数,各基层国税机关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实地核实,确保税务机关会计帐、表所反映的欠税数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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