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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4]232号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宁地税发[2004]232号 我要评论

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3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局《通知》精神,从2004年11月1日起,全市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目前使用的《联运发票》(手写)及企业申请自印的《联运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按规定缴销作废。

      二、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可以直接下载使用。凡未使用电脑开票的一律取消联运发票领购资格。

      三、各单位严格审批新版《联运发票》的领购资格。申请联运发票的单位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联运企业

      2、经营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规范从事联运业务

      3、能够提供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从事联运业务的证明材料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其从事联运业务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票点申请开具。

      四、对本次联运发票换版购领新版联运发票的、以后初次购领联运发票的、调整联运发票购领数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实地核查制度。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申请《联运发票》时,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建立发票保管使用制度,严格验旧售新制度,结合警戒线管理对其每月实际用量和同期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并适时调整月核定发票用量。

      五、各单位按要求报送用量计划,同时做好《联运发票》缴销工作,对每户联运企业停用的旧版发票,应及时予以清理缴销,登记造册,并做好新版联运发票的及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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