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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2004]23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先缴后返的流转税及其它地方各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苏地税函[2004]23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1月14日发布;2014年1月14日实施)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先缴后返的流转税及其它地方各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231号

失效

2004年11月3日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先缴后返的流转税及其它地方各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淮地税函[2004]95号)收悉。文中称,盱眙县政府对招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流转税及其它地方各税,实行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先缴后返”政策。企业将政府返还的收入列入“补贴收入”科目。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这部分补贴收入,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这部分补贴收入,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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