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17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保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位按照《通知》精神对辖区内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摸底,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于8月30日前将发票用量计划上报市局征管处。
我市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纳税人,统一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脑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各保险中介机构使用电脑开票程序进行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