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石油分公司有关涉税事项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4]99号
全文有效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分局、浦口区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分公司)请示函,反映其在浦口地区新收购的星甸加油站的有关涉税事项。根据苏国税函[2002]3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星甸加油站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南京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南京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并根据南京分公司编制的《南京市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增值税分配表》计算分摊的增值税就地在浦口区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该加油站需要使用的发票均应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缴销。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也均由该加油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该加油站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南京分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就地预交。
四、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