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4]254号
全文有效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要求,我省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根据《货运发票》印制成本、运杂费、税金和合理损耗,核定我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货运发票》(规格为241×152mm,4联/份)销售价格(含税)为0.60元/份。
本通知规定的《货运发票》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各级税务机关在发售或代开《货运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并按《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