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4]15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层转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精神和省局的具体要求,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对总局文件明确的对象必须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
二、各地应在前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于6月28日前按本文件的要求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前后享受免税政策的回收单位数量变化总体情况上报市局税政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