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下岗再就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徐地税发[2004]9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对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行为,现就下岗再就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0x20下岗再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真伪,并与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在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税务登记、日期"等字样。对符合下岗再就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提供发票,并加强管理。
二、0x20各单位在办理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时,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办理减免税的税种、时间、日期等内容。
三、凡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检验不合格的,即时取消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四、建立减免税的公示制,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申请办理下岗失业人员税收减免时,一律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凡是被举报不符合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规定的,一经查实,不予审批。
五、各单位每年要组织一次对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情况的全面清理复查,对凡是弄虚作假,骗取税收减免的纳税人,要立即纠正,追缴已骗取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大力宣传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尤其做好对下岗人员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他们掌握税收政策、运用税收政策维护自己利益的能力,一旦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