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6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苏地税发[2004]3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由于《规程》中涉及的文书种类和具体内容与我局实际执行的不完全一致,经请示省局,我局在实际操作中仍使用贯标流程中确定的文书。
二、《规程》中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为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能说明和消除质询问题和异常情形,又不愿自查补税的。
三、《规程》中第十八条第五款,考虑到我局征管实际,经请示省局,我局暂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