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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8日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使用时间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31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07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包括申报12月份应纳增值税),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包括2003年度年报),全市所得税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以上通知事项,请及时向当地国税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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