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8日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使用时间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31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07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包括申报12月份应纳增值税),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包括2003年度年报),全市所得税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以上通知事项,请及时向当地国税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