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2003]29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11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市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通知》及苏地税发[2003]229号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地对所发放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进行全面收缴和清理,于2003年11月15日前全部收缴清理完毕;发票收缴后的开票工作由各办税服务厅负责。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必须在2003年11月25日前完成并报市局备案。
四、各地应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0日前以电子信息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五、各县、分局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