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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2003]第203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国税发[2003]第203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第20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8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认定证明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印制(式样附后)。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在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中,要进一步密切联系、加强配合。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再就业政策、尤其是新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完备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要在做好再就业登记、认定、审批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附件: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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