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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国税发[2006]203号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09-29 通国税发[2006]203号 我要评论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通国税发[2006]20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2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及时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省局贯彻意见下发给基层税务机关,组织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精神要领。同时,将新《规定》中的有关附件资料印制到位,确保2007年1月1日能够按照新《规定》实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其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请各单位12月31日到市局领取。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各单位应建立收、发、存登记制度,开出时逐笔登记。

  二、针对新、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间存在的差异,市局编制了"修订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宣传材料"和"新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照表"(放在"FTP/流转税处/下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目录下),请各地自行下载,对照学习。并通过大厅公告、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有条件的县(市)局、分局可举办培训班,将新《规定》及操作上的注意事项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地宣传辅导,确保将新《规定》传达到每户一般纳税人企业。

  三、百万元最大开票限额申请的受理、调查,市局统一委托区、县级税务机关实施。受托机关要按《江苏省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最大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规定的工作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资料传递。

  四、稽查等部门发现纳税人有《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出具《暂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建议书》(见附件),提交该企业所属税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对企业专用发票和IC卡实施暂扣(必要情况可由稽查部门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IC卡暂扣通知书》直接实施暂扣)。税源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上述情形的可直接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IC卡暂扣通知书》实施暂扣。

  企业在限期内纠正或消除所列情形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在确认后的3日内,由企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退还签收单》(见附件),将暂扣的专用发票和IC卡退还企业。

  《暂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建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IC卡暂扣通知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退还签收单》一并存入企业当年征管资料档案。

  五、各地要注意对新《规定》贯彻实施过程的跟踪,及时收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并向市局报告。

  附件:1. 暂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建议书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退还签收单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暂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建议书

  税务分局:

  我局在对 (单位)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违规情形: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 □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你局暂扣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

  年 月 日

  附件2: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退还签收单

  (单位):

  你单位因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 款第 项所列情形,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被我局暂扣。经限期整改,已纠正(消除)上述违规情形。现决定将暂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予以退还,请签字查收。

  专用发票号码 份 纳税人签字盖章:

  税控IC卡号 块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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