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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发[2006]186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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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86号

全文有效

各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镇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苏地税函〔2006〕211号)精神,现对镇江市区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土地等级调整如下:

  一、征收土地使用税确定的土地等级及范围

  根据“节约用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兼顾地区产业结构和经济繁华程度,市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划分为:

  一级土地:电力路以东、运河路以北、梦溪路以西、长江路以南地区。

  二级土地:长江路--东吴路--禹山北路以南,南徐大道--天桥路--运河路以北,焦化厂铁路专用线以西,润州路--营房街一线以东内的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三级土地:市区除一类二类地段范围以外的地区。

  四级土地:丹徒区茅山革命老区的上党镇、宝堰镇。

  二、土地使用税计税定额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8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5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三、本通知第一条中所划定的道路均含本路段两侧,以税务登记证登记的单位地址为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市政府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日常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建议方案,受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税免税事宜。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的通知》(镇政发〔2001〕54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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