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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6]221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09-29 宁地税发[2006]221号 我要评论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22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需报县级政府审批的减免税”中的县(市)范围包括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及高淳县、溧水县,三区两县内纳税人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报所在地政府审批。

  二、以前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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