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苏  >  苏财税[1995]3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5]3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财税[1995]39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5]39号

全文有效

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号《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通知》所列企业已经按规定税额缴纳的资源税,准予在1995年内进行抵交。抵交不完的,在年终一次退还给企业。

       附件:《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