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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税发[1995]169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钢集团公司三废治理厂申请减免税报告的函复

09-29 苏州国税发[1995]169号 我要评论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钢集团公司三废治理厂申请减免税报告的函复

苏州国税发[1995]169号

全文有效

苏钢集团公司:

  你公司、苏钢技环(95)第5号《关于三废治理厂申请减免化工产品产品税的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已批转我局。对报告中提出的要求,我们会同国税一分局进行了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报告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申请对三废化工产品减免产品税。自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新税制后,原产品税税种已取消,统一实行增值税。你公司三废治理厂生产的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精神,三废治理厂生产的产品不属列入部分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范围。到目前为止,对三废产品的增值税没有任何优惠政策。实施新的税制后,增值税的减免权限已高度集中,我局已没有增值税减免权。对公司提出的要求及生产三废产品的经营情况,我们可以逐级向上反映,但在上级没有新的规定前,仍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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