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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税发[1995]149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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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5]14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现检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二科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类市场和零星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的组织与领导

  1.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个体税收管理科、征管科(股)、市场(个体)专业所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委托代征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代征单位和个人的选择、试用、调整、监督和奖惩等有关事宜。

  2.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个体税收管理科或征管科(股)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办理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协议"和"委托代征证书"手续及人员的试用、培训等工作。

  3.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辖管市场、个体的税务(专业)所,负责受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政策辅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1.各类市场(包括各类农贸市场和其他专业市场)内有征个体商业户、个人承包户和无证经营户的税收;

  2.市场外的无证经营户的税收;

  3.市郊、县(市)偏远地区、城乡结合部或征管力量不足的地区零星分散的有证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承包户和无证经营户的税收;

  4.其他零星分散的税收。

  三、委托代征的对象

  1.农贸市场和市场外的无证经营户的税收,可以委托符合代征条件的个人代征;

  2.除农贸市场外的其他各类市场,可以委托市场主办单位或相关单位代征;

  3.市郊、县(市)可以委托符合代征条件的乡(镇)、村委会或个人代征。

  四、代征对象的职责和要求

  1.代征单位和个人要在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法按章进行代征工作;

  2.代征单位和个人要按期足额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擅自截留税款;

  3.代征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做好代征记录,按期报送代征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代征代缴统计资料;

  4.代征单位和个人要认真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各种税收票证,完备领、用、存票证的结报手续;

  5.代征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有责任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日常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解除委托代征协议、收缴委托代征证书外,还要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代征管理

  1.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代征单位或者个人,并按照辖区内市场分布和税源状况,合理确定代征人员数量;

  2.代征人员必须是年龄在65岁以下,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固定住所,政治素质较高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代征工作,并有人介绍担保的个人;

  3.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与代征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受托代征单位或者个人凭委托代征证书履行代征代缴税款义务;

  4.委托代征期限一般一年一定,到期后应视情况,重新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5.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或者个人的票证使用、税款解缴的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税务机关应搞好代征单位或者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组织两次以上政治、业务学习,以保证代征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代征手续费的提支

  1.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委托代征的税收,可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取代征手续费;

  2.提取的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或者个人的报酬、奖励、护税协税以及代征工作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3.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加强对代征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专存专用账户,健全各项开支账务,严格开支手续;

  4.市局对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提取的代征手续费将集中一部分用于代征工作的管理及协税护税费用。各县(市)局上划10%,市区各分局上划60%,请各单位于月后二十日内上划市局计划财务科。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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