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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税发[1995]98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滞纳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09-29 苏州国税发[1995]98号 我要评论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滞纳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州国税发[1995]98号

全文有效

市区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严肃税收法纪,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全市国税征收管理意见”中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滞纳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滞纳税款必须一律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其按日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经批准延期的纳税人,在三个月延期内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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