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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税二[1994]19号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税二[1994]19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税二[1994]19号

全文有效

1994年5月10日

各省辖市及泰州、常熟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第三条第一款,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固定向雇佣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各地在贯彻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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