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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税三[1990]45号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苏税三[1990]45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税三[1990]45号

全文有效

1991年11月24日

各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99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外贸企业开据的各种要货单据,包括“要货确认单”、“供销合约”、“要货通知单”、“要货单”等形式(以下统称为“外贸要货单”)。“外贸要货单”是由直接进行要货行为的双方贴花,凡由省外急贸分公司和供货单位直接签订的,则由省分公司和供货单位双方贴花;省分公司委托各支公司代理,间接和供货单位签订的,则由外贸支公司和供货单位双方贴花。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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