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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1998]第56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国税发[1998]第567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第56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23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或变相定率征收。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执法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增值税法律、法规。要按照《通知》要求,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率征收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开展自查,凡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纠正,不得以任何借口查而不纠。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省辖市国税局要将自查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于1998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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