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管理的意见
苏州国税发[1998]22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各分局: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现就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注册税务登记的范围
凡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中实行非独立核算的本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原来办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都必须由其总支机构补办注册登记。为防止一部分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借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名采取挂靠的方式转为一般纳税人,原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均不得将税务登记转为注册税务登记。
二、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
分支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否则均应视同独立核算企业,由分支机构单独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购领发票及其它各项涉税事宜:
1、分支机构的经营负责人必须是总机构任命的企业在编人员;
2、分支机构的资产由总机构提供,负债及法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
3、分支机构所有的销售收入、支出均纳入总机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企业盈亏;
4、分支机构所有的记账凭证均交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建立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三、报送的资料
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时,总机构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注册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的同时,除银行(邮电)系统、超市、连锁店等外,还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1、《担保责任书》。《担保责任书》由总机构负责填写,总机构在填写担保责任书时必须申明与分支机构的总分支关系,保证分支机构依法纳税,并承诺承担分支机构涉税违法行为全部的法律责任。《担保责任书》一式三份由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主管国税机关一份,其它二份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各留一份。
2、《资产证明书》。《资产证明书》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资产包括各种商品及流动资金所有权属总机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情况特殊未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必须经分局长(县区经市局)批准。
四、其他
1、对已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各单位如发现其并未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只将其进项凭证和销售收入报总机构以及存在资产不明或对其核算形式有疑问等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总机构提供《担保责任书》及《资产证明书》,提供不出的,分支机构应注销注册税务登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单独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各地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漏户,如其称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责成其提供总机构的《担保责任书》和《资产证明书》,提供不出的,则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责成其办理税务登记;如能够提供证明的,则应将提供的证明移送其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3、外地驻埠企业仍按现行的规定,不论其采取何种核算方式,均向座落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附件:
1、《担保责任书》(略)
2、《资产证明书》(略)
一九九八年八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