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国税征发[1998]17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3日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服务,融洽征纳关系,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提供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现对我市进一步完善涉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拓展服务方式,完善征前服务
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化和推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税收服务体系,拓展涉税服务方式,发挥税收服务的基础作用,保证征管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结合征收服务厅达标创优工作,重点做好对纳税人的征前服务工作,解决纳税人“进门难”的问题,努力营造高效、优质的涉税服务环境。
1、实行办税事项告知制度。各单位的办税服务场所,接受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须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并在明显位置放置办理各类税务事项须知,供纳税人查询、索取。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及相关税务事项,相关窗口(如税务咨询窗口或税务登记窗口)应发放《纳税人开业税务事宜一览表》,载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受理部门及地点、办理时限以及相关项目的办税指南。
2、提供示范样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所涉及的主要表、证、单、书,各单位应在办税场所放置示范样本,提供标准填写格式供纳税人参照,并注明填写注意事项。
3、设立电话咨询台。各单位要在集中办税服务场所设立电话税收咨询台,开通咨询电话,选派综合业务知识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咨询员。咨询电话要向社会公布,通过广泛的渠道告知纳税人。接受纳税人电话咨询要做好登记工作,与首问责任制相结合,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即解答,不能当即解决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通过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商请有关部门解决,限期答复纳税人。
二、规范征管流程,统一征管资料
全市对新办纳税人征前涉税证件、资格办理等主要征管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并统一所涉及的征管资料。主要包括:
(一)开业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县局、分局为税务登记的管理机关。各单位的征收服务厅应直接受理纳税人或其代理人的开业税务登记申请,并在承诺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为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服务质量,涉税印章(发票专用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型章)刻制应在登记环节告知纳税人。
(二)发票开户
纳税人申请发票开户,由发票窗口受理,审核其提供的发票开户资料,按规定权限核定准购票种票量,在承诺的期限内制作发放发票购领簿。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使用统一格式的发票领购申请表、发票领购手册和发票领购单。
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农村分局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五县农村分局有部分普通发票的管理权,由农村分局管理不进县局局域网的纳税人的发票开户由农村分局受理核准。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各单位增值税纳税人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在对其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资料审核后批准。需要实地检查的,根据管理性检查工作的要求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办理办税人员上岗证的,其培训辅导工作应结合发票管理知识培训一并开展。 统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业务工作所需提供的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2~8。各单位原则上必须严格按照市局规定办理,对特殊情况需要纳税人提供除列明以外的资料的,必须在办税须知上予以明示。办税须知由各单位按市局统一要求和规格印制(32K纸、单面胶头)。
三、切实加强对代理服务工作的辅导
税务代理中介服务是税收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完善涉税行政服务,提高执法服务质量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代理中介服务工作的辅导力度,为代理机构实行“捆绑式”服务创造条件。代理服务的标准应参照行政执法服务的标准,并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高服务效率,使代理服务成为行政执法服务的有效的补充。
四、加强服务监督,建立制约机制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服务监督,建立有效的服务制约机制。一方面,要提高征管各环节的运行效率,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明确规定征管各环节的业务权限和办理时间,加快涉税服务工作处理速度,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结合公务员考核制度,对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要充分重视对纳税人反映意见的吸收,发挥内外两条线协调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