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18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国税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一、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职责:
(一)、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各县(市)、市区各分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5.组织本级和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二、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及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市、县自定。
(四)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五)税收限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人)征收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每次征收税款在百元以下的现金收款凭证。超过这个限度的不得使用该凭证。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的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能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七)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九)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地区,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税务机关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十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30元)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十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到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凭证。
(十三)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十四)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十五)票证专用章戳。税务机关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三、税收票证的设计的印刷。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其中,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由各市、县局统一刻制,不得下放到分局刻制,并将刻好后的印模报苏州市局,市局汇总后报省局计财处备案存查。今后因磨损、遗失,需另刻新章时,号码应与同类章戳的最后一号相衔接,不能重刻原号。
四、税收票证领发。各级税务机关对发放、领取税收票证要切实加强管理:
(一)按时编报票证领用计划表。为确保税收票证供应及时,避免分散积压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各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终了后,根据本单位上半年用量、库存和下半年预计使用数以及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编制下半年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于每月七月十五日前报苏州市局。
(二)专人专车领取税收票证。各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税收票证时,原则上必须由税务机关派票证管理人员,专车持税务机关介绍信,按编制的计划数领取。特殊情况可由正式税务人员,持税务机关介绍信代领。超计划领用税收票证,需提前一个月向上级税务补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
五、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限期额内,按要求办理税收票证结报和缴销手续。
(一)征收税款入库的限期和限额如下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结报税款和缴销凭证,并办理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
2.当地未设有国库经收处的,代征单位限期在十天以内,限额在一千元以内;代征人员在五天以内,限额在伍百元以内,应按规定限期限额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二)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确必须严格结报缴销的票证外,其他各种票证的结报缴销,按以下要求办理:持已填用税票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的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三)税务所原则上每月应不少于二次向分局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税务分局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向县(市)局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六、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要求填报《税收票证缴销表》,逐级上缴到苏州市局集中处理。
(二)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各单位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监督,集中处理。
七、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包括票证专用章戳),应查明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损失原因,及时追查,并严肃处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经调查属实后,由损失机关填报《呈请处理损失税收票证报告书》,列明损失的票证名称、数量、字轨、号码等和原因,连同调查报告,旁证材料,经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苏州市局审批处理。
(二)因被盗、被抢、发生自然灾害以及不慎损失税收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追查结论意见,报县级国税局审批。其中,一次别失出口专用货物缴款书、分割单、完税证类(含各种收取现金的票证)在十份以内的,由县级局提出处理意见转报苏州市局审批;十份以上的苏州市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国税局审批。税收缴款书二十五份以内县局审批,二十五份以上的市局审批。
(三)对已填用并办妥缴销手续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回执联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发生损失的,经查明确无舞弊行为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处理。
(四)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令其赔偿:
1.有价证券照价赔偿;
2.税收限额完税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每份(枚)赔偿100元;
3.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50元;
4.税收通用税证、税收罚款收据每份赔偿300元;
5.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400元;
6.其他税收票证,每份赔偿50元。
八、税收票证报表。各单位税务机关必须按时报送“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
报送时间:各县(市)局于每季后15日内,市区各分局于每月后8日内报送苏州市局。
九、税收票证审核。税收票证审核应着重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行政策审核:填写的计税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
(二)使用范围审核:使用方法及项目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三)税款解缴审核:征收税款的数字与缴入国库(银行)的数字是否相符;大小写是否一致;填发日期与国库(银行)收(转)讫日期是否符合税款解缴时间规定,有无拖缴、挪用、积压税款现象;提退款项是否符合规定并手续齐备。
十、加强税收票证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票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票证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对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要经常进行业务培训和检查监督,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停止聘用。
十一、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并由市局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