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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1998]5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地税发[1998]58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5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5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1998]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我省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

  (一)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

  (二)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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