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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

全文有效

2020.1.7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精神,现就调整景德镇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景德镇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根据所属行业按《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见附件)所列举应税所得率的“最低标准”执行。

二、本公告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项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后续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时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按《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所列举应税所得率的“最高标准”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0年1月7日        

附件

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最低标准 最高标准
1 农林牧渔业 3 10
2 制造业 5 15
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15
4 交通运输业 7 15
5 建筑业 8 20
6 饮食业 8 25
7 娱乐业 15 30
8 其他行业 10 30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策应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统一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景德镇市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四、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不同的行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为有效防范少数纳税人恶意通过制造财务混乱,导致成本、费用和利润无法查实,以达到可以适用较低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现变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不良意图,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情形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明确从高适用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税率。

五、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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