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营运车船税负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22〕3号
全文有效
2022.11.15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经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2022年10月28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运车船税负标准的通知》(赣市税函〔2009〕166号)及其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