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28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1.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402元/月;
2.其他设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口径计算并执行。
以上标准自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