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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发[1997]3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复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赣国税发[1997]32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复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发[1997]32号

全文有效

吉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地国税发[1996]263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计算复混肥所用免征增值税化肥的成本比重问题,据了解,仅从化肥生产企业购进免税的碳酸氢铵、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为主要原料(占全部复混成本70%以上),难以生产出复混化肥。

      为了支持化肥企业发展生产,经研究,对企业购进批发零售环节免税的化肥用于复混肥生产,也允许并入免征增值税的化肥成本计算占全部复混肥成本的比重,据以执行复混肥征免税政策。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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